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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律师讲解关于死刑辩护的意义
死刑辩护,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实和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辩护。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采纳不适用死刑。二审的死刑辩护,一般都是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上诉主要为了“免死”,故二审的辩护主要是针对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找出有利的,一审没被法院采纳或被法院故意忽略的量刑情节,证明案件严重程度,依法应当被判处死刑,但却不必被判立即执行,建议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达到保命的目的。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死刑是剥夺被追诉人生命的最严酷的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当今世界各国都对死刑采取审慎态度。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是刑事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死刑刑罚的不可逆性,被追诉人应当有权获得比普通刑事案件更有效的刑事辩护。一些死刑案件律师辩护“疲软”在刑事诉讼中,“有效”是刑事辩护的生存之本,对保证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民主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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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是多长时间?
一、缓刑考验期是多长时间?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三种: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3、被判死刑的缓刑考验期:两年。(《刑法》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二、缓刑考验期期间计算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的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至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3、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缓刑的规定,则撤销缓刑,执行刑罚;4、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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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是不是不用坐牢?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出现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没有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也就是不用坐牢了。由此可见,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期限届满后,才可以不用执行原判的刑罚。那么,缓刑的条件是什么?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着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有可能判处缓刑。除此之外,还需满足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属于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上就是缓刑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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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盗窃罪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而言,行为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掘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盗窃手段多种多样,如:撬门扭锁、冒充找人、入户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顺手牵羊等等。有的虽然以某种欺骗手段作掩护,但只要是秘密窃取财物的,就属于盗窃而非诈骗。所以,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是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公私财物的数额或价额。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是法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数额大小或次数多少,可以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一。司法实践中,尚有以下问题需要考虑:1、盗窃既、未遂的认定。关于盗窃既遂的标准,学术见解颇多,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取得说)、失控加控制说。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一般说来,只要物主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笔者认为,行为人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因为盗窃犯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即既控制财物,使之脱离物主的控制,盗窃行为即告完成,犯罪形态应属既遂。盗窃未遂的,难以计算数额,实际危害不大,一般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情节严重的除外。如:潜入银行正在破坏金库门、钻进博物馆等处正在盗窃国家珍宝,被当场抓获,这种以巨额现款、金银或者国家珍贵文物、国宝为盗窃目标的,虽然未遂,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也应定为盗窃罪处罚。同时,根据2011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和新增的盗窃罪罪状表述,即使多次盗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标准,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未窃得财物的,亦均应以盗窃罪论处。当然,对于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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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公司的十大区别
1、发证机关不同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是所发的执业许可证;而法律咨询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所发的营业执照。所以招牌也不一样,特别是在看守所门口附近,比如:广州增城区看守所大门正对面,有两家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方律师事务所,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增城分所,既然在看守所对面,一般来说是专门办刑事案件,对当地各方面也比较熟悉,如果是一般的刑事案件可以放心的委托;同时广州增城区看守所大门对面也有几家小法律咨询公司或咨询室,天天都有拉客的,接待的不是律师,但收费的确少很多,但家属请律师费用是一方面,主要考虑效果,直接去对面律师事务所,不应该被中介拉去法律咨询公司。2、律师的来源不同律师事务所本身有律师;而法律咨询公司本身是没有律师的,它是从其他律师事务所临时找来的律师,或者固定与个别律师合作,(相当于法律中介),当客户出律师费后,实际上是中介也拿走了部分或一半。3、开办条件不同律师事务所都是律师合伙或单独开设;而法律咨询公司则任何单一人都可以开办,门槛低,业务能力和水平没有保障。4、办理业务不同律师事务所是办理法律咨询、诉讼、刑事辩护等;而法律咨询公司人员只是简单咨询鸡毛蒜皮的事或者根本不懂,咨询公司人员不能从事诉讼、律师会见和刑事辩护。咨询公司接到此类业务都是临时去律师事务所找律师,充当法律中介的角色,所收受费用费用也与律师对半分,那么你委托的律师实际上只得到你付费的一半,能有专业有能力的律师为你办案吗?5、专业程度不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才是精通法律和诉讼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法律咨询公司任何人都能开办,任何人(哪怕是小学文化)都能从事此工作,不专业。6、收费不同律师事务所收费高,但有广东省的收费标准,会贴在显眼的地方;法律咨询公司收费少,也没有收费标准,随意收费。7、规模不同律师事务所规模大,人数多;法律咨询公司规模小,一个小档口也是咨询公司。8.合法性在咨询公司请到律师本身不合法,所签合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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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货款纠纷的诉讼时效
因为贷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一种,所以一般是适用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相应的法律条文关于时效的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贷款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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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过、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解释》第6条第1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9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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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的证据有哪些?详解货款纠纷的证据
在面临货款纠纷的时候,往往大家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自己吃亏,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货款纠纷的证据有哪些。若对这类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问,相信在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后,一定会有所收获、有所裨益。接下来就是由小编带来货款纠纷的证据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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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法律顾问作用是什么?
绝大多数企业会在聘请权威法律顾问的第一年内就体会到权威法律顾问给企业带来的“甜头”。  首先,企业会发现,因为有了权威法律顾问的审核把关,企业因合同条款不严谨而发生的纠纷或争议已大为减少,甚至近乎绝迹,企业不必再为繁杂的合同条款而烦恼。  其次,企业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时,都能随时得到权威法律顾问的专业咨询意见,为企业经营者的正确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第三,企业在遇到诉讼或仲裁纠纷时,再不必为找律师而犯愁。权威法律顾问会认真负责地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等活动,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再有,权威法律顾问还会代表企业参加重要的商务谈判,就重大的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等,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总之,权威法律顾问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绝对是大有裨益的。尤其是在中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事务的专业性越来越强,企业自己进行处理的可行性已越来越小,因此,聘请权威法律顾问已成为中国企业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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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27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2008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船员注册,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员注册条件的予以登记,签发船员服务簿,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船员注册申请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船员注册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代为提出。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注册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七条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  业经注册的船员不得重复申请船员注册。第三章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应当在6个月内向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  (一)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  (二)相貌发生显著变化。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变更情况在船员服务簿中作相应记载或者换发新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船员在劳动合同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船员服务机构或者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核实后依法予以注销。  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的决定,应当向管理该船员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二条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第四章船员服务簿管理  第十三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  第十四条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簿中记载船员的安全记录、累计记分情况和违法情况。  第十五条船员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当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船长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  船长应当为本船船员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并在船员服务簿中及时、如实记载其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船长的任职签注由离任船长负责签注,船长的解职签注由接任船长负责签注。  因船舶新投入运行、报废等特殊情况无离任或者接任船长时,船长的任职、解职,在境内由船舶靠泊地海事管理机构签注;在境外由船长本人签注。  第十六条船员服务簿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簿换发申请;  (二)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三)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船员服务簿。  第十七条船员服务簿遗失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簿补发申请;  (二)相应证明文件;  (三)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注册数据库和设立船员注册记录簿,记载船员的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记录船员的个人基本资料、服务资历、培训纪录、安全纪录、健康状况、任解职情况等信息,保持记录内容的真实、连续和完整,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一)持有并携带船员服务簿;  (二)船员服务簿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三)船长为在船船员进行签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一)船员档案的建立情况;  (二)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第二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船舶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簿,并对违法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进行船员注册而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离岗。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招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注册或者签发船员服务簿;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船员服务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船员体格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船员体检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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