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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
浅谈东莞离婚律师针对夫妻个人债务决策
案件:被告张某欠原告李某债务3万元(此债务系张某的个人债务),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判决张某承担给付义务。然而,被告张某既无固定工作,也没有任何财产,因此未能履行。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向法院反映张某之妻孙某有固定工资收入,要求法院逐月扣划此款用以偿还债务。法院能够扣划孙某的工资收入用来偿还张某的个人债务吗?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如下: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婚姻法》有关立法精神,最高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张某之妻孙某的工资收入应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如果张某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事先曾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归各自清偿,而且张某夫妻能够举证证明其就财产问题的约定李某是知道的,张某夫妻一方才可以以个人债务依约定应由张某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来对抗李某。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那么孙某的工资收入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应由张某、孙某共同所有。本案中的债务如果是张某个人对外举债,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该以张某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如果张某没有其他履行能力的话,应先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将应归张某所有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但应当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后不得损害孙某的合法权益,即使分给张某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也不能以孙某所有的收入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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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离婚律师分析离婚后如何财产分割
在当今社会,很多年轻人都会在结婚前去公证婚前财产。那么也有很多人会问,什么是婚前财产呢?所谓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大多离婚案件中,财产问题相较其他问题来说就显得棘手很多,也复杂很多,但是有了婚前公证后就会十分省事了。法院也会依据婚前财产公证来判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1、第一次诉讼,如果妻子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无其他特殊情况,判决不予离婚。特殊情款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f、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e、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一般会判决离婚。房子虽然是丈夫名下,但要具体看是何时购置。如果购置之时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则为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反之则为丈夫私人财产。其他财产按此原则处理。3、子已大学,应已超过18周岁,法律上位成年人,父母已经均没有抚养义务。法庭不予处理。如果子确未成年,则可遵照其意愿,判给其父。4、财产分割特殊,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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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坠物伤人损失谁承担? 律师:楼栋住户共同承担
市民刘女士家住福山区某居民小区。今年6月2日傍晚,刘女士与爱人张先生到楼下散步,当二人走到小区8号楼某单元正对该楼厨房位置时,张先生被楼上飞落下来的一个酱油瓶砸中,并造成脑震荡,张先生住院治疗了10天,累计花费14000多元。张先生受伤时,刘女士报了警。经调查,该8号楼共11层,事发时有9户家里有人,但这9户均不承认是自家扔的瓶子,且都不愿意承担责任。刘女士咨询律师:我丈夫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有无相关规定?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定的补偿责任,以不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的50%为限。”根据上述规定,张某的损失应当由查明的9户家里有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约50%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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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
保护知识产权 推动创新发展
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蓄势待发,以新技术突破为基础的产业变革不断加速,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突出。知识经济时代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经济时代。”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余长林表示,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国内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激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创新也越来越重要和紧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也需要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完善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是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  保护知识产权与推动创新发展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个促进创新的制度,从创设之初,它的一个很重要的宗旨就是推动创新。无论是可持续发展战略,还是知识产权战略,都体现了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去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宗旨。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之间具有内在联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晓青表示,一方面,创新需要建立一套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赋予专有产权的形式,保障创新者和对创新活动进行投资者合法地控制市场,从而为创新活动提供巨大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创新成果产生后,需要推广运用,而这就需要明确产权,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通过协调知识产权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之间的平衡机制,构建加快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的法律环境,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高我国创新能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驱动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体现在如下两方面,一是知识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创新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生历史性交汇,创新发展是时代大潮流、国际大趋势,也是本土大战略。二是创新发展的核心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保护创新为要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也是国际经贸领域的法律秩序。中国正在实施新一轮的对外开放,中国企业在走向世界、“走出去”的同时,还要“走上去”,迈向国际制造业的高端。“走出去”“走上去”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经贸体制的“标配”,也是中国创新发展的“刚需”。保护工作取得巨大成就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十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支撑。十年来,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大幅增长,截至2017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近2784.2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由2007年的235.3万件,增长至2017年的1492万件。持续位居世界第一。  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余长林认为,首先,在知识产权数量增长的同时,我国知识产权质量也在稳步提升,核心专利和知名品牌不断涌现,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其次,在立法方面,我国相继对《专利法》等进行了修订,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在行政执法方面,深入开展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再次,我国在高铁、核能、航空航天、大飞机、人工智能等众多领域,研发并成功运用了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运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显现。最后,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大幅提升,涌现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冯晓青认为,近些年来我国采取了诸多措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创新发展,并取得了丰硕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一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二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成效。近年来,我国先后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为我国知识产权有效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四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创新意识增强,相关的社会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日益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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