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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
货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货款纠纷的诉讼时效
因为贷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一种,所以一般是适用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相应的法律条文关于时效的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贷款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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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的证据有哪些?详解货款纠纷的证据
在面临货款纠纷的时候,往往大家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自己吃亏,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货款纠纷的证据有哪些。若对这类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问,相信在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后,一定会有所收获、有所裨益。接下来就是由小编带来货款纠纷的证据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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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法律顾问作用是什么?
绝大多数企业会在聘请权威法律顾问的第一年内就体会到权威法律顾问给企业带来的“甜头”。  首先,企业会发现,因为有了权威法律顾问的审核把关,企业因合同条款不严谨而发生的纠纷或争议已大为减少,甚至近乎绝迹,企业不必再为繁杂的合同条款而烦恼。  其次,企业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时,都能随时得到权威法律顾问的专业咨询意见,为企业经营者的正确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第三,企业在遇到诉讼或仲裁纠纷时,再不必为找律师而犯愁。权威法律顾问会认真负责地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等活动,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再有,权威法律顾问还会代表企业参加重要的商务谈判,就重大的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等,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总之,权威法律顾问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绝对是大有裨益的。尤其是在中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事务的专业性越来越强,企业自己进行处理的可行性已越来越小,因此,聘请权威法律顾问已成为中国企业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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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离婚律师分析离婚后如何财产分割
在当今社会,很多年轻人都会在结婚前去公证婚前财产。那么也有很多人会问,什么是婚前财产呢?所谓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大多离婚案件中,财产问题相较其他问题来说就显得棘手很多,也复杂很多,但是有了婚前公证后就会十分省事了。法院也会依据婚前财产公证来判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1、第一次诉讼,如果妻子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无其他特殊情况,判决不予离婚。特殊情款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f、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e、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一般会判决离婚。房子虽然是丈夫名下,但要具体看是何时购置。如果购置之时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则为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反之则为丈夫私人财产。其他财产按此原则处理。3、子已大学,应已超过18周岁,法律上位成年人,父母已经均没有抚养义务。法庭不予处理。如果子确未成年,则可遵照其意愿,判给其父。4、财产分割特殊,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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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坠物伤人损失谁承担? 律师:楼栋住户共同承担
市民刘女士家住福山区某居民小区。今年6月2日傍晚,刘女士与爱人张先生到楼下散步,当二人走到小区8号楼某单元正对该楼厨房位置时,张先生被楼上飞落下来的一个酱油瓶砸中,并造成脑震荡,张先生住院治疗了10天,累计花费14000多元。张先生受伤时,刘女士报了警。经调查,该8号楼共11层,事发时有9户家里有人,但这9户均不承认是自家扔的瓶子,且都不愿意承担责任。刘女士咨询律师:我丈夫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有无相关规定?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定的补偿责任,以不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的50%为限。”根据上述规定,张某的损失应当由查明的9户家里有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约50%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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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 推动创新发展
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蓄势待发,以新技术突破为基础的产业变革不断加速,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突出。知识经济时代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经济时代。”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余长林表示,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国内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激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创新也越来越重要和紧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也需要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完善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是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  保护知识产权与推动创新发展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个促进创新的制度,从创设之初,它的一个很重要的宗旨就是推动创新。无论是可持续发展战略,还是知识产权战略,都体现了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去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宗旨。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之间具有内在联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晓青表示,一方面,创新需要建立一套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赋予专有产权的形式,保障创新者和对创新活动进行投资者合法地控制市场,从而为创新活动提供巨大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创新成果产生后,需要推广运用,而这就需要明确产权,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通过协调知识产权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之间的平衡机制,构建加快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的法律环境,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高我国创新能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驱动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体现在如下两方面,一是知识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创新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生历史性交汇,创新发展是时代大潮流、国际大趋势,也是本土大战略。二是创新发展的核心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保护创新为要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也是国际经贸领域的法律秩序。中国正在实施新一轮的对外开放,中国企业在走向世界、“走出去”的同时,还要“走上去”,迈向国际制造业的高端。“走出去”“走上去”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经贸体制的“标配”,也是中国创新发展的“刚需”。保护工作取得巨大成就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十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支撑。十年来,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大幅增长,截至2017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近2784.2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由2007年的235.3万件,增长至2017年的1492万件。持续位居世界第一。  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余长林认为,首先,在知识产权数量增长的同时,我国知识产权质量也在稳步提升,核心专利和知名品牌不断涌现,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其次,在立法方面,我国相继对《专利法》等进行了修订,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在行政执法方面,深入开展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再次,我国在高铁、核能、航空航天、大飞机、人工智能等众多领域,研发并成功运用了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运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显现。最后,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大幅提升,涌现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冯晓青认为,近些年来我国采取了诸多措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创新发展,并取得了丰硕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一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二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成效。近年来,我国先后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为我国知识产权有效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四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创新意识增强,相关的社会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日益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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