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上一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 下一个:认定绑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详情介绍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东莞网站建设​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