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
上一个:明知被强迫卖淫而嫖宿也应构成强奸罪 下一个:试谈婚内强奸犯罪的基本制度设计
详情介绍
定义
  (1)从社会的广义认识上讲,不论男或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即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一些人看来,也属于强奸行为)。
  (2)不过,从一般认识上讲,强奸多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
  (3)从法律认识上讲,某些国家立法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也就是说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某些国家的刑法中,也认为是强奸罪;而另一些国家的刑法,则只承认只有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属于强奸罪(比如中国的刑法)。
[编辑本段]强奸的法律问题
  (一)强奸幼女问题:
  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同一个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该幼女是否自愿,强奸罪都成立。
  这里所谓的幼女,是指刑法里规定的、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女性。
  其立法法理是︰幼女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幼女实际上“同意”与他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认,与该幼女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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