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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 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 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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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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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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