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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放假期间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企业停产放假期间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有朋友问:她是一家加工企业的员工,今年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她所在的公司产品积压情况严重,公司的生产时开时停。前不久,公司正式通知她们开始停产放假,等时机合适再恢复生产。他想知道,企业停产放假期间,员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复如下:现在企业受经济危机影响较多,出现了停产放假的现象。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之规定,非因劳动者的个人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经营困难,非因劳动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可以安排员工放假,第一个月应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工资,从第二个月起一般应按月支付员工生活费,其不得低于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停产停发企业发放基本生活的时间,应发到企业复工、复产中解决劳动合同为止。”企业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停产职工的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还提供劳动的,可协商确定新的工资标准;职工不需要从事任何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所停工停产职工支付生活费。企业经过努力无法复工复产的,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 1994 〕 489 号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五项规定:“停产停发企业发放基本生活的时间,应发到企业复工、复产中解决劳动合同为止。”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
1.2 企业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停产职工的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还提供劳动的,可协商确定新的工资标准;职工不需要从事任何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所停工停产职工支付生活费。企业经过努力无法复工复产的,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
有朋友问:她是一家加工企业的员工,今年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她所在的公司产品积压情况严重,公司的生产时开时停。前不久,公司正式通知她们开始停产放假,等时机合适再恢复生产。他想知道,企业停产放假期间,员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复如下:现在企业受经济危机影响较多,出现了停产放假的现象。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之规定,非因劳动者的个人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经营困难,非因劳动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可以安排员工放假,第一个月应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工资,从第二个月起一般应按月支付员工生活费,其不得低于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停产停发企业发放基本生活的时间,应发到企业复工、复产中解决劳动合同为止。”企业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停产职工的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还提供劳动的,可协商确定新的工资标准;职工不需要从事任何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所停工停产职工支付生活费。企业经过努力无法复工复产的,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 1994 〕 489 号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五项规定:“停产停发企业发放基本生活的时间,应发到企业复工、复产中解决劳动合同为止。”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
1.2 企业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停产职工的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还提供劳动的,可协商确定新的工资标准;职工不需要从事任何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所停工停产职工支付生活费。企业经过努力无法复工复产的,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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